如果说跨出国门做生意需要的是勇气,那么敞开国门迎客商需要的则是智慧和胸襟。时代不同,背景不同,各朝各代对待外商的政策和态度也不尽相同,外商在华的命运也随之起起伏伏
唐代:外商入境必须先在边关提出申请,由地方政府申报中央政府批准
宋代:政府制定了“招徕远人、阜通物货”的国策,扩大与海外诸国贸易的范围
明朝:很重视朝贡贸易。外商入关时,甘肃镇官员要举行隆重的接待仪式,置办丰盛的酒席款待;入关后,官府要免费提供食宿和驿递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11月17日发文,决定从12月1日起,对在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这意味着今后中国境内所有内外资企业将统一税制,外资企业享受“超国民待遇”的时代正式终结。
上世纪80年代初,国家在税收方面给予外资企业很大优惠,这项政策有利有弊。有利的一面自然是能吸引外资,弊的一面是不利于公平竞争,还会引起弄虚作假等不良现象发生。取消这项政策是自然的事。
取消政策优惠表明对外经济政策的变化。这种变化是因时因事而发生的。这种变化古今中外都会发生,尤其是在中国。
如何和外国打交道,包括政治、经济等方面似乎一直是中华民族的一道很难破解的考题。
唐宋对外商法律优待
对外通商贸易应该是国与国之间必然进行的交往活动,但在我国历史上,这条路走得很曲折。
西汉之前,由于经济实力有限,对外贸易并没有得到很大发展。
从汉武帝时期,中国对外贸易逐渐频繁。但在与匈奴的边境贸易中严禁铁器、马驽等出口,也禁止百姓私下和匈奴往来。
唐宋对陆上和海上的对外贸易极为重视,但严禁民间贸易。
明代的边境贸易沿袭唐宋之制,但严禁民间海上贸易。
清朝大多时间实行海禁。
纵观历史,大多数情况下,各朝实际上并不把边贸看作经济行为,而看作是政治行为、外交行为,因而对待前来边贸的外国商人的方式也很有趣。
唐宋时期来华的外商众多,其中阿拉伯商人最为活跃。其中相当一部分是与中国相邻近的波斯的“胡商”,他们从陆上丝路携带着香料和珍宝来到凉州、长安,然后深入到洛阳、成都以及长江流域。
外商运到中国的商品有香料、犀角、象牙、珊瑚、水晶木等奇珍异品以及镔铁、砂金、木材等原材料,还有一些高级手工艺品。从中国运出的商品有丝织品、陶瓷、金、银、药材等。
唐代规定,外商入境必须先在边关提出申请,由地方政府申报中央政府批准。743年,唐玄宗出于对外商交通敌国的警惕,甚至下敕禁断外商往来。
唐代有“互市”制度,外商与华人交易必须经“互市”进行。互市的场所是一个四面由堑壕篱笆围绕的院落,入口有专人把守。交易之日,商人携带商品在卯时后来到市场,先与管理官员核定物价,然后开始买卖。
从海路来中国的外商抵境后,须先赴市舶司衙门,由市舶司将货物登记在册,代为保管。之后,商人须交纳30%左右的人口税后,领回货物,方可在广州列肆交易。进入内地,则须呈报有关部门批准。外商在中国旅行和华人一样,必须凭官方发给的通行证,即所谓“过所”,上面写明旅行者以及陪同人员的姓名、年龄以及所隶属宗族,注明随带的白银与物品。
中唐以后,河陇(指河西和陇右,相当于今甘肃西部地区)被吐蕃占据,西域及中亚各国的使者被隔断归路而滞留长安,其中有一部分人就转而经商,多从事抵押借款和高利贷业务,直至唐末。
宋代政府制定了“招徕远人、阜通物货”的国策,扩大与海外诸国贸易的范围。资料记载,与宋通商的国家有50多个,外国商船漂洋过海而来,也有不少是乘坐中国商船入华。当时中国船大而坚固,安全性能更好。外商抵岸后,须将货物送存市舶库,经官府抽税、核价以后,才可领回货物在民间销售,程序大体上与唐代相同。
唐宋时代的外商在华享有一种类似治外法权的特权。唐律规定,同一国家的外商之间发生民事纠纷或刑事案件,由该国商人首领依照本国法律处置,中国官吏基本上不加干涉;不同国家的外商相互争斗,则按照中国法律论处。
宋代外商享有治外法权的情况更为普遍。《宋史·日本传》记载,日本人打死中国人后,须交给日本商人头领按日本国法律治罪。阿拉伯商人犯徒刑以上重罪由中国官员审判,犯徒刑以下轻罪,则由蕃长依照伊斯兰法典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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