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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盛世三国》以汉末三国鼎立之势为故事蓝本,再现了三国时期烽烟四起,豪情万丈的壮观场面。游戏世界、地图、城池、剧情、支线任务、日常活动、功能玩法等都取材于三国时代的真实元素,给玩家更强的带入感。同时,运用了多种当下最新技术,绚丽的光影,极大丰富了游戏的画面表现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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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细谈蜀汉法制考略之二

    (二) 罪的种类

    1. 危害政权及皇权的犯罪

    叛逆。《三国志•魏延传》:“延、仪各相表叛逆,一日之中,羽檄交至。”其结果是朝廷上相信了杨仪,魏延被夷三族。另有黄元、黄权、孟达、糜芳犯此罪。除黄元被斩外,另三人逃到外国,家属均未连坐。

    诬罔。《三国志•陈震传》:“九年,都护李平坐诬罔废。”

    忤指。《三国志•费诗传》:“由是忤指,左迁部永昌从事。”

    诽谤先帝,疵毁众臣。《三国志•廖立传》:“长水校尉廖立……诽谤先帝,疵毁众臣。……”

    诽谤。《三国志•杨仪传》:“仪至徙所,复上书诽谤,辞指激切,遂下郡收仪。”

    言语不节。《三国志•来敏传》:“前后数贬削,皆以语言不节,举动违常也。”

    谏诤不验。《三国志•周群传》:“先主常衔其不逊,加忿其漏言,乃显裕谏争汉中不验,下狱,将诛之。”

    2.官吏渎职

    知情不举。《三国志•向朗传》:“谡逃亡,朗知情不举,亮恨之,免官还成都。”

    众事不理。《三国志•蒋琬传》:“先主尝因游观奄至广都,见琬众事不理,时又沈醉,先主大怒,将加罪戮。”

    逋没官谷。《三国志•杨戏传》注引《益部耆旧杂记》:“县长广都朱游,建兴十五年中被上官诬劾以逋没官谷,当论重罪。”

    失火。《三国志•吕蒙传》注引《吴录》:“初,南郡城中失火,颇焚烧军器。羽以责芳,芳内畏惧,权闻而诱之。”

    3. 侵陵大臣罪

    侵陵。《三国志•刘封传》:“封寻夺达鼓吹……先主责封之侵陵达,又不救羽。”

    “推笑”。 《三国志•谯周传》:“周初见亮,左右皆笑。既出,有司请推笑者,……”

    4. 军事不利

    如前面所述及的诸葛亮、姜维、马谡、赵云等。

    四、 民事法律制度

    1. 经济立法

    蜀汉法律中最能体现对益州土著豪强限制的,当属其经济立法。蜀汉政权铸大钱、盐铁专

    卖等立法与措施,都直接打击了益州豪强。马植杰先生的《三国史》认为“刘备既利用刘璋统治集团的矛盾,夺取了益州,他对于刘璋的旧部,便不能不有一个较好的安排”,“诸葛亮执政后,对益州土著地主更注意笼络和擢用”。其实我们仔细分析一下就不难发现,这个说法是大有问题的。首先,他将“益州土著地主”与“刘璋旧部”混为一谈,其次,他举出赵云谏止刘备将益州地主土地分与臣下的例子来表明刘备不曾刻夺益州地主。其实他没有看到,刘备集团对益州土著豪强的这种剥夺,是较为隐蔽的。首先在经济立法上,蜀汉法律以刻夺益州土著豪强为主。刘备入川前,曾向部属承诺:“若事定,府库百物,孤无预焉。”(30)打下成都后因兑现承诺,导致军用不足。刘巴出主意说:“但当铸直百钱,平诸物价,令吏为官市。”其结果是“数月之间,府库充实”(31)。这个府库是怎么充实起来的呢?“铸大额钱的实质是掠夺过去的存钱者”,“蜀汉zhèng fǔ开支、军用开支的财产,表面上看好像是铸造新币所产生的奇异效应,实质上却都是从益州土著豪强那里掠夺而来”(32)。

    除铸造新币而外,蜀汉还专卖盐铁,这实际上也是把过去由蜀汉土著豪强垄断的盐铁业收归官卖。《三国志•吕乂传》载:“先主定益州,置盐府校尉,较盐铁之利”; 《三国志•王连传》:“迁司盐校尉,较盐铁之利,利入甚多,有裨国用”。 《三国志•张嶷传》更是直接描写了zhèng fǔ与豪强争夺盐矿的情况:“台登、卑水三县去郡三百余里,旧出盐铁及漆,而夷徼久自固食。嶷率所领夺取,置长吏焉。”

    同时,蜀汉设置司金中郎将,主管金属矿产的冶炼锻造。《三国志•张裔传》:“还为司金中郎将,典作农战之具。”

    2. 其他规定

    禁酒。《三国志•简雍传》:“时天旱禁酒,酿者有刑。”禁酒令不单蜀汉有,魏国也一度实施过。盖因粮谷稀少故也。

    禁以异姓为后。《三国志•杨戏传》注引《益部耆旧杂记》:“时法禁以异姓为后,故复为卫氏。”

    五、 诉讼法律制度

    1. 司法机关的设置

    丞相。在蜀汉,丞相是最高行政长官。重大案件的审理,都须经过丞相审核。

    大理。曾宪义主编的《中国法制史》提到:“在中央,审判机关仍为廷尉(仅三国的孙吴称大理……)。”(33)这个说法是不确的。三国时期,魏国的审判机关明确有载:“黄初元年十一月癸酉,……改相国为司徒……大理为廷尉。”可见魏国是在建国之后才

    将大理改为廷尉的。吴国同样如此。原蜀汉将领郝普在投降东吴以后,就官至廷尉一职(34)。其实,真正唯一设置的大理,应该是在蜀汉。《华阳国志》载:“广汉秦宓上陈天时必无其利,先主怒,絷之于理。”《三国志•刘琰传》也有记载“不致之于理”。有学者认为这里的“理即大理的简称”(35),应该是有道理的。司隶校尉。依照汉制,司隶校尉“掌察举百官以下,及京师近郡犯法者”、“并领一州”(36)。但蜀汉仅辖一州,并另设有益州牧(有时为益州刺史),故司隶校尉应该不再兼理益州事务,而仅是负责首都治安及对官员的监察工作。

    督军从事。蜀汉设督军从事,在州府执法。《三国志•杨戏传》:“戏年二十余,从州书佐为督军从事,职典刑狱,论法决疑,号为平当……”这里杨戏是从事州里的执法工作。《三国志•杨洪传》记载何祗“初仕郡,后为督从事”,“时诸葛亮用法峻密,阴闻祗游戏放纵,不勤所职,尝奄往录狱。众人咸为祗惧。祗密闻之,夜张灯火见囚,读诸解状”,也可看出他负责执法。另有王离,“为督军从事,推法平当”(37)。

    军正。《三国志•赵云传》注引《云别传》:“荐(夏侯)兰明于法律,以为军正。”从此推出,军正应该是军中执法的官吏。但值得注意的是,这里夏侯兰担任军正是在刘备建国前。至于建国后是否依旧保留此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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