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历史上“法治”与“人治”始终是一对矛盾。同是出于维护封建政权,儒家系统强调的是人治,法家系统强调的是法治。
所谓人治,并不是不讲原则,儒家所主张的“道”,就是他们所理想的社会原则,《论语》中提出“守死善道”,荀子则明确地说过“从道不从君”“从道不从父”。但他们立足于宗法血缘关系,又主张“尊尊”“亲亲”,所谓“尊尊”“亲亲”就是讲“情”。所以当“情”与“法”相冲突的时候,他们就只有让“法”屈从于“情”,孔子就明确地主张“父为子隐,子为父隐。”所谓“隐”,就是包庇。因此,在整个封建时代,殉情枉法是自然而普遍的现象,让国家的法规很多时候成了一纸空文。
所谓“法治”,核心的特点就是排斥“情”的干扰作用,在中国古代的法家是如此主张,古希腊的亚里斯多德也曾极其明确地强调:法律“是全没有感情的”。但是完全地抛弃“情”,又是违背人类天性的,所以在中国古代的舆论上,法家并不怎么受欢迎,连司马迁也批评他们“刻薄寡恩”。
比较来看,无论是过于“人治”,还是过于“法治”,对于整个国家的长久稳定都不是好事,但是其中的“度”,千百年来很少有人能够把握,就像在两个鸡蛋上跳舞,踩碎哪个都会引发严重地后果。而诸葛亮治国思想中最大的特点,恰恰是做到了既严于法,又重于情。
作为具有儒家政治文化思想的诸葛亮,在东汉末年军阀混乱,诸侯争立的时代,在他跟随先主刘备辗转创业和托孤辅政的20余年治理蜀汉的政治和军旅生涯中,形成“德主刑辅”为主,仁政与法治并举,恩德与威严兼用的以正统儒家思想为核心、法家思想为手段的完整系统的思想体系。内儒外法、厉行法治、适势定法、并存刚柔、执法严明、宽严有度、刑不择贵等方面的立法精神及执法准则,既是其思想体系的重要内容,也是其法治思想的明显标志。
危急时刻,方显英雄本色
虽然诸葛亮在刘备集团很早就居于高位,但真正掌握大权,成为实质上的“一把手”是在刘备去世之后。
夷陵之战后,蜀汉内外交困,形势愈加危急。曹魏从北方窥视,欲乘蜀之新败加以攻灭;孙吴扼守荆州,使诸葛亮不能东向。以匡扶汉室旗号起家的蜀汉苟安一方,进退两难。内部各利益集团之间的矛盾越来越错综复杂,特别是益州旧地势力待机而行,树欲静而风不止,领受先主遗诏的诸葛亮十分清楚当时的局势。
面对如此严峻的形势看,推行法治、增强国力、巩固政权已成为蜀政的迫切要求,诸葛亮这时总揆百官、独担大任所面临的任务就十分艰巨。同时也应看到,正是因为局势的危殆,修明政治的难为,方显出诸葛亮的英雄本色,其封建法治才在历史的长河中留下可贵的亮点。
建国之初,诸葛亮受刘备之命,会同法正、刘巴、李严、伊籍等人共造《蜀科》,开始了立法工作。由于文献无征,我们今天已无从知晓《蜀科》的具体内容。不过,有学者利用其他材料进行了推测,我们可以据此窥知《蜀科》的大略情况与诸葛亮的思想相一致。同时,诸葛亮还曾作“八务、七诫、六恐、五惧”,皆有条章,以训厉臣子。
治军方面, 则在《武侯兵法》中立有轻、慢、盗、欺、背、乱、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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