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仅仅如此理解“朱元璋发动群众反贪”,仍然远远不够。因为“朱元璋发动群众反贪”,其实并不是一个完整的表述。在是否发动群众去反贪这个问题上,朱元璋一直都主张官、吏区别对待。对待“污吏”,他在《大诰》里不遗余力地号召群众去“造他们的反”;但对待“贪官”,他却一直都表现得相当克制。
在比较早的一篇《大诰·民陈有司贤否》中,朱元璋说:“如果官吏们巧立名目,害民取财,允许当地德高望重之人联名赴京上访。同样,如果官吏们治理有方,也允许当地德高望重之人,联名赴京奏报朕。且须集体上京,不许三五人、十余人单独上奏。”可见,官员与胥吏仍然被混淆在一起,群众们也还没有被赋予“造反”的权力。
而到了那篇著名的《大诰·乡民除患》中,朱元璋第一次明确地“发动群众反贪”,同时也明确限定了“被造反”的对象:“布政司、府、州、县在役之吏,在闲之吏,城市乡村老奸巨猾顽民。”主要针对的是胥吏,官员们并没有包括在内。
简而言之,发动群众“造反”的范围,只限于“污吏”;对于“贪官”,群众则没有捉拿的权力,只能“上访”,然后由朱元璋来惩治他们。
所以,许多的野史笔记以及通俗历史作品,其实都过分夸大了朱元璋在“群众反贪运动”中的态度,将其推向了一个极端。他们不厌其烦地描述着这样的场景:愤怒的百姓们冲进官衙,把贪污的官员们抓起来,准备绑送去京城,官员们则跪在地上苦苦求饶。
事实上,在赋予群众监督权甚至执行权方面,朱元璋仍然相当谨慎。他远没有如上所描述的那样超前,因为官员们并不在“被造反”的范围之内。
在那篇被许多人无数次引用过的《大诰三编·民拿害民该吏》中,朱元璋说:“朕设立地方各级官员,本是为了治理百姓。然而所任命的这些官员,都是些不堪之徒,到任之后就与当地的吏员、皂隶以及泼皮无赖一起残害良民。这等贪官污吏,若不惩处,民何以堪!”于是,朱元璋号召当地“高年有德耆民及年壮豪杰者”,来帮助自己治贪,但百姓们的捉拿权却被严格限定在污吏上。
比如:“今后所在有司官吏,若将刑名以是为非,以非为是,被冤枉者告及四邻,旁入公门,将刑房该吏拿赴京来。”
“若私下和买诸物,不还价钱,将礼房该吏拿来。”
“若赋役不均,差贫卖富,将户房该吏拿来。”
“若举保人材,扰害于民,将吏房该吏拿来。”
“若勾捕逃军力士,卖放正身,拿解同姓名者,邻里众证明白,助被害之家将兵房该吏拿来。”
“若造作科敛,若起解轮班人匠卖放,将工房该吏拿来。”
明代的衙门,有“三班六房”的建制。所谓“三班”,即负责缉捕罪犯、看守牢狱、站堂行刑等职务的快、皂、壮三班;所谓“六房”,则是与国家六部相对应的吏、户、礼、兵、刑、工六房。三班里设有衙役,六房则由胥吏负责。三班六房里的工作人员都不属于官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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